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屈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运输毒品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2时许,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天瑞宾馆附近,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铁钩将车牌号为辽K****2的白色箱货车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约40升,价值200余元;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1时许,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开隆汽车修理厂门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铁钩将车牌号为辽A****5的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约300升,价值1500余元;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5月7日2时许,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辽阳县首山镇开隆汽车修理厂门前,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的自制铁钩将车牌号为辽C****0的蓝色解放牌货车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380升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价值1900余元。随后,屈某某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辽阳县首山镇晟宝龙C区南门东侧,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铁钩将车牌号为辽K****0的唐骏小宝马牌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60升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价值300余元;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5月初的一 天2时许,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林家村福寿康敬老院后院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铁钩将车赛龙牌六米长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150升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价值800余元;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1时许,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东北摩尔小区物业门口,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铁钩将车牌号为辽C****9的棕色箱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80升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价值400余元;

被告人屈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1时许, 驾驶悬挂假牌的黑色本田轿车,窜至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盈达小区4号楼楼下,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制铁钩将原振江的小货车的油箱盖撬开,将箱货车内柴油盗走。经估价,被盗柴油约40升,价值200余元。

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涉案0#柴油进行价格认定为每升0#柴油为5.04元。总计0#柴油约1050升,价值5281.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雅阁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

3. 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原振江、李维华、赵明松、焦海峰、张展、高占林;

5.犯罪嫌疑人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累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民

检察官助理:尚德晋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屈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