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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屈顺平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屈顺平,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秦淮区**路**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屈顺平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10月3日释放。被告人屈顺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屈顺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屈顺平,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屈顺平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号楼**室,使用钥匙打开被害人田某某房间,窃得“五粮液1618”白酒一箱6瓶(价值人民币5820元)及“国缘4K”白酒一箱4瓶(价值人民币2008元)。

二、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屈顺平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号楼**室,使用钥匙打开被害人田某某房间,窃得“五粮液1618”白酒一箱6瓶(价值人民币5820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屈顺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屈顺平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屈顺平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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