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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平阴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路**号**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9的红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街**路口出发,途径**街、**路,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小店区**路**学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送至山西省中铁十七局医院抽取血样2管各5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展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10mg/100ml。

到案后,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展某某拘役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锦萍

                              检察官助理李 幸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展某某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单元**室,联系电话:1350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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