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5********,汉族,初中,退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0时54分,被告人展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禁行区内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北辰区泰来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护林路口时,其车把右侧制动手柄与高某某停放的津R****0号小型轿车碰撞后失控,在倒地过程中,其车把左侧又去泰来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津ADA0**0号小型轿车左侧碰撞,造成展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户籍信息等书证;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海晓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82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扣押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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