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33岁,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居地莱西市院上镇武备岘沽村636号,无前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许,莱西市院上镇七岌村姜某君在自己门口处,因为感情问题与前来理论的展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厮打,继而和展某一起来的哥哥展某某上前参与厮打时持木棍对姜某君实施殴打。过程中致姜某君面部、双上臂、左下肢损伤;右肾挫伤,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莱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姜某君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2.调查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展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展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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