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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展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幢**单元**室(户籍地为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号)。被告人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展某某闻讯其妻子徐某某被张某甲殴打后,遂至丹阳市凤凰新村9号水果店门前,先采用扳手砸等方式殴打张某甲,后采用脚踹等方式殴打蒋某某。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伤势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展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某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展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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