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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展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住址平阴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展某某去其女儿家,怀疑其妻子高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高某某进行殴打。二人回家后,展某某从车库里拿刀返回其女儿家,发现躲在衣柜中的展某甲,遂用刀将展某甲的左足和胸腹部捅伤,展某某将展某甲带回其家中与高某某对质,展某甲后离开其家。展某某夫妻二人回家至展某甲离开其家中期间,展某某拿马扎、棍棒对高某某进行殴打,致高某某左尺骨骨折、左侧二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法医鉴定:高某某左前臂及胸部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展某甲胸腹部和左足的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展某某取得高某某、展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磊

检察官助理:王焕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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