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31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付堃,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展某某与袁某某(另作处理)密谋盗窃后驾驶由梁某甲(另作处理)提供的一辆电动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学对面罗汉松基地盗窃了被害人赖某某的三棵罗汉松树苗。事后,展某某、袁某某及梁某甲三人各分得一棵罗汉松树苗。经鉴定,被盗的两棵罗汉松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0月26日,民警在广州市南沙区**工地抓获被告人展某某。同月29日,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其中两棵罗汉松树苗退还。同月30日,展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赖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赖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罗汉松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梁某乙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袁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辨认等笔录;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铭财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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