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展某某在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操作手机时,获取了刘某某支付宝账号和支付密码,私自更改了刘某某的支付宝登陆密码。展某某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本人的手机多次登录刘某某支付宝账户,进行余额转账或者通过“花呗”、“借呗”贷款,将资金转入唐某某和其本人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共支取刘某某的资金11763.95元,用于消费。案发后,展某某、唐某某共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11100元,刘某某对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尤栋
检察官:侯娜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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