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94号
被告人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86********,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犯罪嫌疑人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展某某于2020年4月上旬开始从事倒卖无纺布生意并通过沈某某了解市场及报价。2020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展某某通过微信与江阴市的何某某谈妥以人民币24万元的价格出售2吨无纺布。被告人展某某前往沈某某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家的仓库购买无纺布,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24万元货款给被告人展某某,被告人展某某将该24万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因无法支付货款,被告人展某某对沈某某称客户嫌弃价格高要求退货。
202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展某某谎称装运无纺布的货车在运输途中被扣押需要交纳罚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害人何某某骗得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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