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屠德全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8717号

被告人屠德全,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7********,汉族,文盲,户籍在安徽省**县**村**组**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8月13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德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屠德全,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屠德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9时42分许,被告人屠德全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依法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本区**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路东约100米处时,车辆左侧中部与该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相撞,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某被撞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29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屠德全驾车逃逸。

案发当晚21时许,被告人屠德全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到案后未作供认,至侦查阶段第四次讯问始,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屠德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依法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未靠道路右侧通行造成事故,事发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屠德全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发现上述交通事故现场并拨打110报案的经过。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目击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4.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送医抢救后死亡的事实。

5.证人丁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屠某某系上海**物业有限公司外包人员,负责垃圾回收和运输工作。

6.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监控截屏及视听资料调阅情况说明、工作情况及抓获经过,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及被告人屠德全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屠德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8.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事故车辆碰撞点、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以及被告人屠德全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

9.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出院记录、上海杨思医院出院小结、上海市东方医院死亡记录、遗体火化证明(打印样张),证实张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肺挫伤及全身多发骨折,继发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10.被告人屠德全驾驶证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屠德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1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屠德全身份情况(达刑事责任年龄)和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德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德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德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屠德全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屠德全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月强

检察官助理:俞雯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屠德全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