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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屠敏华、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屠敏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0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4月29日因扒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远斌,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路**号。2015年3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4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6年1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6月20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敏华、陈某甲、方远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左右,陈某乙、夏某某(均已起诉)同被告人屠敏华、柳某某、陈某丙、屠某某(均已起诉)经商量,打算开发一款针对天台人喜好的棋牌游戏网站用于组织赌博人进行赌博,为此还成立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份左右开发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该棋牌游戏网站设有“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三款棋牌供他人用于赌博。赌博人利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100颗钻石,不兑换、结转),参与“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棋牌,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为了推广该平台,陈某乙等人在棋牌游戏网页发布公告招聘推广员(也称代理)聚集人员通过微信在该棋牌游戏网站赌博,推广员获得代理参数后,通过平台授予的专属链接在微信群里聚集人员参与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游戏赌博平台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进行分红。至2019年2月份,“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共发展推广员700多人,有3万多人进入过该棋牌游戏网站,冲钻金额700余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屠敏华利用该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个人获利15万元左右。

(二)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创建了一个昵称为“5角”的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Vd”,后又申请了一个代理参数为“1AZb”,其将代理参数的链接发在“5角”微信群内,组织了范某某、茅某某、袁某某等人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甲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4.7万余元,个人获利1.7万余元。

(三)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方远斌创建了一个昵称为“卡密娱乐群”的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Wd”,其将该参数的代理链接发在“卡密娱乐群”微信群内,组织了陈某丁、陆某某、江某某等人以天台卡密的形式在天台玩霸棋牌游戏网站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被告人方远斌抽头渔利数额5000余元,个人获利2200元。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方远斌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屠敏华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方远斌在公安机关准备传唤的时候,主动表明身份并被带至天台县公安局,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核查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范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屠敏华、陈某甲、方远斌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敏华、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方远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远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屠敏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方远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屠敏华、陈某甲、方远斌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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