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共同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并交由朱某某饲养。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3000元(含保温箱)的价格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买该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屠某某、孙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和快递邮寄的方式,由屠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一条蟒蛇。该蟒蛇在邮寄过程中死亡,被告人孙某某将其掩埋在自家葡萄架下方,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蟒蛇尸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综上,被告人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蟒2条;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蟒1条;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分别非法收购蟒1条。上述涉案蟒蛇死亡1条,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1条。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屠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8日,涉案蟒蛇已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搜查证、搜查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屠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陈某某、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屠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屠某某、朱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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