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9********,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甘肃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无前科。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屠某某从天水来看望在定西市安定区打工的母亲,因手头缺钱遂产生了抢劫金店的念头。6月9日5时许,屠某某准备好抢劫时用于伪装的劳保服、遮阳帽、墨镜、口罩及作案工具蓝色塑料柄美工刀,于当日9时许进入位于安定区**口**黄金店实施抢劫。进店后,屠某某用右胳膊勒住女店员王某某的脖子,右手持刀架在王某某的脖子上,并将王某某推至金店柜台前,左手拍着柜台的玻璃大声对其他店员说“不要打电话,不要报警,给我装一斤黄金。”见其他店员没有装黄金的意思,屠某某重复说“给我装一斤黄金”。正在抢劫的过程中屠某某发现该金店的玻璃门被他人关上了,此时被挟持的王某某奋力反抗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屠某某手中的刀子掉落在地,屠某某便迅速推开金店的玻璃门逃离现场,跑至**口***巷道内一人家,将实施抢劫时伪装的衣物等丢弃在该人家院内的厕所后逃离。
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定中心经过市场询价,2019年6月9日的黄金(千足金)市场零售价格约为321元/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朱文倩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现被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涉案美工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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