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屠**,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86********,汉族,高中毕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区**镇**东街***号。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屠**在苏州市**区**镇被苏州市**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诉屠**、沈**、屠**、方*、虞城**纺织有限公司、河南**纺织有限公司、毛**、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26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屠**、沈**、屠**、方*现欠原告王**现金20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于2014年11月20日开始计息。屠**、沈**、屠**、方*承诺:2017年11月13日之日前分批还清本金200万元,2018年4月1日之日前偿还借款利息共计96.6万元。虞城**纺织有限公司、河南**纺织有限公司、毛**、虞**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至屠**、沈**、屠**、方*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2019年5月10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屠**等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向被执行人屠**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屠**虽然申报财产,但未将查封车辆交付给法院,且手机微信有大量转账记录,证明屠**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王**的证言;3、被告人屠**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晓慧
检 察 员:赵娜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屠**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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