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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性,1988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璧县,住安徽省********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 ,同年1月20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3日退查一次。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屠某某于2018年3月,通过陆某某的介绍从古某某的手中接到马鞍山幼儿师范学校新校区二标段劳务工程中8号教学楼(A区、D区)木工内架搭设劳务工程,并雇佣胡某某、许某某、钱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毛某某、朱某某、朱某甲、胡某甲、朱某乙等工人从事作业,该工程于2018年7月竣工。竣工后屠某某和古某某进行了决算、结算,古某某已经全部支付结清了屠某某工程款592245元。2019年7月8日,胡某某等16名工人来到和县劳动监察大队反应工资未付情况,和县人社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10日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和人社监询字【2019】28号)要求屠某某提供工资表等证据,屠某某拒不到场。和县人社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7日到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和人社监令字【2019】29号)责令屠某某限期发放许某某、胡某某等16人在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马鞍山幼儿师范学校新校区二标段劳务工程中8号教学楼(A区、D区)木工内架搭设劳务工程中所拖欠的工资共计266677元,同时和县人社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短信以及在屠某某住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方式将指令书的内容告知给屠某某,另外也多次与屠某某电话联系,屠某某从未接听电话。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屠某某被**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古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合同书户籍证明等;5、视听资料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晓玲

检察官助理:李擎天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屠某某现关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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