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区**委**栋**号。被告人屠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屠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黄某甲(已起诉)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黄班庄村西、327国道东侧的场地从事镀锌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南侧坑塘内,并经排水沟排入327国道东侧水渠。同年7月,被告人屠某某将电镀设备转让给黄某甲,并将工人、客户介绍给黄某甲,由黄某甲继续违法从事镀锌加工,废水未经处理继续排放。2018年4月该违法加工点被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查获。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加工点排放的废水,锌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十倍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屠某某被上网追逃,被抓获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镀锌加工设备、硫酸、盐酸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程某某、薛某某、张某某、黄某甲证言;
4.被告人屠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18)环监(水)字第52号监测报告、(2018)环监(土)字第5号监测报告;
6.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和他人共同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学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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