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庄**号(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市大鹏新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李相公庄村**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0223038X,汉族,初中毕业,现住南阳市宛城区**道**号(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杜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屠某某于2014年借给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许某某(已判刑)550万元赚取高息,2014年末许某某所任职南阳骏马国际投资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客户本息后,杜某某、屠某某为追回损失,纠集党某某(已判刑)等人对刘某某采取看守、殴打、辱骂、威胁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其中:
1、2015年1月22日晚,杜某某、屠某某带领要账人员窜至刘某某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星旺家园小区2号楼东单元403室家中,对刘某某看守,催促刘某某找钱偿还债务。1月25日晚,因杜某某欠党某某200万元,杜某某纠集被告人党某某到刘某某住所并收走刘某某的手机并非法拘禁刘某某。期间,杜某某、屠某某、党某某辱骂、罚跪、殴打刘某某,逼其联系亲属找钱还债。刘某某被迫联系亲属刘某甲等人与杜某某、屠某某等人协商,并于1月28日与杜某某、屠某某、党某某签订抵押还款协议,将刘某某建业凯旋广场一套房产(合同号148161**)、七里园一套房产(房产证号140103***-1)及一部宝马车作价200万元给杜某某抵偿债务。
2、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屠某某与党某某和刘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后,伙同被告人贾某某等人继续在刘某某住处非法拘禁刘某某,讨要剩余债务,2015年2月1日至2月4日再次对刘某某殴打、折磨,2月4日晚刘某某在其家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经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刘某某面部散在淤血、肿胀疼痛,双膝青紫、肿胀疼痛,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
3、2015年2月5日至10日,被告人杜某某、屠某某与党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刘某某住院期间看守刘某某,并殴打刘某某家属刘某乙、刘某丙。后又在刘某某出院返回住所后继续看守刘某某索要剩余债务。2月17日党某某与杜某某、屠某某在刘某某及其亲属再次支付杜某某、屠某某50万元,并由刘某甲、严晓云、韩春生担保偿还下余的债务后离开现场,刘某某获得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屠某某、贾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同案党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照片、110案件登记表、出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屠某某、贾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 琴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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