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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屠某某职务侵占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258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公司)、原杭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院续保。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职务侵占**公司财物事实:

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屠某某在担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下城区**号**幢**室)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主持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虚构购买**银行临海支行和玉环支行装修材料为名,通过浙江省**市场**五金机电商行等五家商行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9余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屠某某将资金用于自己日常开支、信用卡还款及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使用。至2017年1月23日屠某某已归还侵占的工程款22.5万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明细表、银行明细、抓获经过等;

2. 证人楼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平、赵某某、马某某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屠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2、​ 职务侵占**公司财物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屠某某在担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下城区**路**号**室)总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收取装修客户代购主材料款和主材供应商质保金,暂存于其本人招商银行账户。后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代购主材料款和质保金共计140余万元,用于自己使用和出借他人。案发后屠某某已归还**公司20万。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屠某某因侵占**公司财物事实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公司报案;同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传讯被告人屠某某过程中,其交代侵占**公司财物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单、明细表、还款承诺书、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邵某某、张某某平、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屠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夷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侦查卷宗9册、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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