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785号
被告人屠某甲(曾用名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屠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大兴西路481号金座棋牌室包厢内召集参赌人员以赌“武汉虫草花”麻将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取头薪款24684元。期间,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某、屠建东(均另案处理)记账并帮其向参赌人员抽取头薪。被告人黄某某参与期间抽取头薪10509元,获利2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退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账单、缴款单;
3.证人证言:证人郑丰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某、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同案犯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屠某甲、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屠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退赃款2300元,《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二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屠某甲扣押手机二部、被告人黄某某扣押手机一部,均保管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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