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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屠某财涉嫌合同工诈骗案件适用)(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屠某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51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原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2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屠某财分别与唐某仓、伍某雄、瓮某朝、陆某万、王某友、陈某水等人签订**至**高速公路、**至**高速公路(三)标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高速公路采石场项目(**至**、****至**、**至**)、贵州****技改工程等虚假工程项目协议,分别骗取唐某仓、袁某玉22万元、伍某雄200万、瓮某朝18万、陆某万20万、王某友20万、陈某水50万。

综上,被告人屠某财共计诈骗6次,金额330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屠某财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碟3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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