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屠阿坤,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浙江省桐乡市人,家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苑**区**幢**A。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阿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屠阿坤冒用南通**有限公司、甘肃**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虚构能够将多个工程项目发包给廖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南**有限公司的事实,与廖某某签订多份工程发包合同,并多次以借款名义向廖某某收取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57万元。期间,屠阿坤除向廖某某还款10万元以外,将剩余款项用于个人花销以及偿还债务。
2018年9月19日,被害人廖某某与他人将屠阿坤扭送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屠阿坤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屠阿坤向廖某某退还14万元;2019年4月23日、24日,屠阿坤根据廖某某的要求还款,将共计15万元的款项汇入廖某某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案书、立案决定书、借条、付款申请单、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收条、借款汇总表、合同、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回复函、合同保证金退还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承诺书、转账凭证及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陆某某、马某某、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及舒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屠阿坤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屠阿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阿坤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冒用南通**有限公司、甘肃**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虚构能够发包涉案工程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屠阿坤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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