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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房某某、刘某甲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单位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80853475P,单位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路以南、****以西,**路以北,**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金菊。

诉讼代表人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7050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麟丰**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是1385462****。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523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现住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326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麟丰**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副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西城区**号楼**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单位犯罪,遂追加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并根据犯罪事实追加房某某为被告人,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值班律师、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7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房某某在其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处置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产生的423.9吨废硫酸交由他人处置,后该423.9吨废硫酸被转手运输至淄博市淄川区,张某甲、毛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以上废硫酸倾倒于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王某甲煤场的废弃矿井中,严重环境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该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案发后,被告单位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污染处置费1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悔过书、行车轨迹信息、银行交易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站办公责任制等书证;⒉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张某甲、高某某、肖某某、刘某乙、王某甲、贾某某、王某乙、赵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侯某某、吴某某、尹某某、王某丙、崔某某证人的证言;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废液性质检验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房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及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非法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刘某甲作为上述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本单位危险废物交由他人处置,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义务,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处置费,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莉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西城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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