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山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系淅川县**公司股东、总经理,党员,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淅川县**旅游公司从淅川县信用社贷款500万元,经被告人山某某(总经理)、贾某某(法人)、赵某某(股东)商议,为了规避银行监管,贷款发放后,先将该笔款项转入新野县*苗木花卉有限公司,再由*苗木花卉公司转入南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最后由**生态公司转回淅川县**旅游公司,并商定由山某某负责此事。
2018年7月10日,淅川县**旅游公司将500万元资金转入*苗木花卉公司账户,山某某安排公司员工赵某某与*苗木花卉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对接,协调转账事宜。2018年7月11日,*苗木花卉公司通过王某某、贾某某个人卡,向淅川县**旅游公司转回49万元。2018年7月12日,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贾某某、赵某某同意,私自指使赵某甲、王某某将剩余的451万元转入其名下的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阳项目部账户内,并指使南阳项目部出纳段某某向山某某名下的郑州**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山某甲处汇款401万元,用来支付郑州**服饰有限公司的规划罚款及日常开支;向工头唐某某支付50万元,用来支付南阳医专三附院项目的工程款。赵某某、贾某某发现该笔451万元资金被山某某挪用后,多次要求山某某归还,山某某始终推脱、拖延。
截止2019年12月6日,山某某已全部归还其挪用资金,并取得淅川县**旅游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一般贷款开户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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