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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某某盗窃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山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十五天、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山某某在成县**镇**招待所,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大门口楼梯下的一袋菜籽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00元。

2019年8日5时16时许,被告人山某某在成县**镇**村**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比德文电动车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157元。

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山某某在成县**镇**村**社,将被害人刘某某商店内2000元现金、云烟香烟5条、红娇子香烟1条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575元。

2019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山某某在徽县**镇**村**社,将被害人吴某某存放在家的黄金项链(带黄金吊坠)1条、黄金戒指1枚、铂金戒指1枚、黄金耳钉1对盗走。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领条、资产评估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前科、如实供述、后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山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山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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