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NAOGUJK127,单位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某甲,**郭某乙。
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
被告人郭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晋城市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62********,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我院对郭某乙重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乙、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至7月,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乙,在参与沁水县**镇**村“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新村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郭某乙与张某某(不起诉)相互串通让张某某找几家公司围标,投标报价及保证金由郭某乙统一制定和支付。随后,张某某联系徐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郭某(以上四人不起诉)借用公司资质报名投标,并由张某某将投标报价及保证金提供给上述人员走投标流程参与陪标。最终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采煤沉陷区项目中标价为77699453.25元,移民新村项目中标价为47192444.30元,共计124891897.55元。目前两项工程已基本完成施工。
侦查中,郭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串通投标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股东信息、郭某乙的户籍证明、银行转账明细及招投标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郭某乙,为达到中标目的,与他人串通投标,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百川
检察官助理:王伟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4册、招投标文件1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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