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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西某某锻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告单位山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140921790206061J,住所地定襄县蒋村乡***村,法定代表人安**

诉讼代表人陈**,女,19**年*月**日生,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人安**,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2********301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山西省定襄县蒋村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西****有限公司、被告人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 月份,山西****股份有限公司(原定襄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一名男子以票面额7 %的费用购买了5张由邯郸市广成特种钢冷弯有限公司开具给定襄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6年2 月份到定襄县国税局进项认证并抵扣税款84309.67元。2017年11月20日,安**到税务机关补缴了该税款。

2015年6 月份,山西****股份有限公司(原定襄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7%的费用向他人购买了3 张由青岛宝来发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给定襄县*****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5年6月份到定襄县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50941.01元。2017年11月20日,安**到税务机关补缴了该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企业信息、增值税发票、完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王**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安**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贤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4964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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