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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等8人抢劫、寻衅滋事等案)_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98号

被告单位: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772510991G,单位地址:沁水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常某甲,实际控制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常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81243595G,单位地址:晋城市沁水县**镇**村,负责人:杨某甲,实际控制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7********,汉族,大专文化,2009年至2011年任**村村委**,2012年至2014年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2015年至2017年任*甲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7月1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王某丙,小名:“圪拽”,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11996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沁水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 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2001年11月7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无前科。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被告单位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涉嫌强迫交易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抢劫罪,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将该案退回沁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沁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王某甲注册成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06年,王某甲为独揽沁水端氏、嘉峰、郑村一带的煤层气井场搬家业务,采取约谈、阻拦施工等手段整合马某某、牛某某、商某某等人的搬家设备,并将张某甲挤出井场搬家行业,成立**吊装队,王某甲任董事长,马某某任总**,刘某某负责财务,杨某甲、倪某某(2019年10月9日病逝,我院已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负责协调。2007年4月至2010年9月,王某甲为在煤层气井场搬家过程中得以顺利施工,王某甲、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等人在郑村镇耿山村、端氏镇东山村、郑庄镇圪良沟村,纠集*甲公司成员聚众滋事,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行驱赶堵路村民。另外,王某甲带领庞某某、田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抢劫赌场。逐步形成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庞某某、倪某某、马某某、杨某甲、王某丁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8年12月,王某甲当选为**村村委**后,利用村委**的职权,实施强揽工程、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其个人或者其经营的公司谋取暴利。

一、抢劫罪

2006年冬季的一天晚上,田某甲得知沁水县**镇**村郭某甲家有开设的赌场,便伙同王某甲、庞某某等人持砍刀闯入郭某甲家,采取恐吓、搜身等手段将参赌人员身上的现金抢走,因参赌人员李张军、李某甲、田某乙等人反抗,便拳脚相加,将上述人员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现金。田某甲、王某甲、庞某某等人共抢劫郭某甲、李某甲、田某乙、王某丙、李某某、徐某某等参赌人员现金65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一)王某甲为在井场搬家、井队送水等方面顺利进行,不顾当地村民的诉求是否合理,纠集*甲公司成员聚众滋事,强行驱赶堵路村民,迫使村民屈服,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1、2007年4月22日,**公司(由王某甲哥哥王某经营)和*甲公司在沁水县郑村镇耿山村给井队搬家时,耿山村民因占地纠纷和想到井队揽活,便驾驶农用三轮车阻拦搬家车辆,**公司和*甲公司的搬家车辆遭到耿山村民堵拦,郑村镇党委得知情况后派党委**前往处置,后王某甲带领*甲公司骨干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召集*甲公司成员及部分**公司成员50余人统一着装、手持木棒去到耿山村,强行将堵在路上的三轮车推翻,威胁、恐吓堵路村民将路让开,并辱骂、恐吓正在现场处置的人员。堵路村民害怕遭到殴打,纷纷驾车离开现场。

2、2009年4月12日,*甲公司的搬家车辆在沁水县端氏镇东山村给井队进行搬家时,因东山村民给井队送水遭到拒绝,便自发驾驶三轮车阻拦井队,*甲公司的搬家车辆遭到阻拦后,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王某丁召集**吊装公司成员40余人去到沁水县端氏镇善村,持砖头、石块恐吓、威胁堵路村民,村民纷纷驾车离开现场,因村民王某戊不在现场,*甲公司成员欲将王某戊的农用车推翻推到桥底,待王某戊赶到现场开车时,将王某戊殴打,手机被打坏,农用车被砸。后倪某某代表*甲公司出面赔偿王某戊一部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及现金5000元了事。

3、2010年9月13日,*甲公司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等人在郑庄镇圪良沟自然庄仙翁山上给井队搬家途中,因郭某乙、杨某乙、闫某某三人的拉水车停放于路边,影响*甲公司搬家车辆通行,马某某、倪某某等人遂带人驾车将郭某乙的南骏农用车反光镜等部位撞坏,并对在现场看车的残疾人员贾某甲进行殴打,后郭某乙、杨某乙、闫某某三人听闻此事在赶往现场途中,又遭到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等人殴打。

(二)其它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9年9月4日晚20时许,田某甲因张某乙酒后在电话里辱骂自己,田某甲为彰显自己的厉害,便纠集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开车去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旧法庭附近找到张某乙,田某甲、刘某某将张某乙从4米多高的坝上推到坝底,致使张某乙肩部、头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后田某甲赔偿张某乙4万元钱。

经鉴定,张某乙的肩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三、强迫交易罪

1、2011年,程某某承揽了中联煤层气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在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内的煤层气管道铺设工程。后程在施工前与时任端氏村村委**王某甲协商工程施工相关事宜的过程中,王某甲提出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要从程手中承揽该工程,在未谈妥的情况下,王某甲将中联公司堆放在端氏河滩用于施工的煤层气管拉走放到端氏村移民房附近,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时隔约一年后,程某某为不延误工期、减少损失,迫于无奈将该煤层气管道铺设工程中的土石方项目交由王某甲承建。该工程共计结算工程款300万元。

2、2012年10月份,安阳市**安装有限公司承建沁水县端氏法庭的修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乙使用阳城县**商砼有限公司的商砼。*甲公司为承揽端氏法庭商砼供应,采取阻拦的手段,迫使**商砼有限公司五辆运送商砼的车辆原路返回,造成商砼全部报废。后安阳市**安装有限公司为不延误工期被迫使用*甲公司商砼,该工程使用*甲公司商砼结算费用共计193460元。

四、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2年至2014年,王某甲以修建物流中心为由先后以其个人及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取得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周边的两宗土地(编号分别为qs2012-56、qs2013-3)的使用权,缴纳各项费用共计852.096744万元。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甲在未进行任何投资建设物流中心,也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以300万元、28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宗土地转卖给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非法获利2247.903256万元。

五、其它违法犯罪事实

1、2003年的一天下午,王某甲酒后步行至沁水县城交警队门口路段时遇到正在此路段驾车通行的李某丙、李某丁兄弟,双方因让路问题发生纠纷,王某甲打电话纠集杨某对李某丁和李某丙兄弟进行殴打。

2、2003年7月的一天下午,王某甲因前妻柴某某在原沁东收费站与连某甲发生口角,便指使倪某某、畅某某、王某丁等人在端氏村将连某甲、廉某某拦截殴打,后李某丁带连某甲侄儿连某乙从沁水去到端氏找倪某某等人理论时又被打伤。

3、2007年左右,马某某为迫使张某甲加入**吊装队,多次阻拦张某甲的吊装车辆施工。在一次施工被阻后,张某甲与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将马某某的门牙打掉。后马某某向王某甲汇报后,王某甲为替公司成员出头,召集马某某、杨某甲、倪某某、庞某某等人去到张某甲公司,用板车将公司大门封堵,张某甲不得已赔偿马某某8000元。

4、2007年4月27日,*甲公司成员庞某某、王某己、成某某因王某己的妻子贾某乙与端氏村“西安罐罐馍”店的老板金某某因买馍是否找零钱的事情发生争执,三人便去到该店滋事,庞某某被该店经营人员张某丙(金某某丈夫)等人打伤。王某己便打电话让*甲公司来人,后*甲公司成员王某甲等10余人去到“西安罐罐馍店”,将店内笼屉、电饼铛、玻璃柜等物品砸毁,张某丙、金某某夫妇及店内员工害怕遭到殴打,在房东的帮助下,从店后门驾车弃店离开。该案发生之后。张某丙害怕遭到*甲公司成员的报复,不敢继续在端氏村经营店面,便将该店低价转让他人。

5、2007年10月底的一天,王某甲因王某病故前**公司使用古堆村的井抽水给井队送水,*乙部书记常某某在王沁病故后便不让**公司使用古堆的井抽水,王某甲便带领田某甲、杨某甲、倪某某等人驾车去到古堆村对常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庞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丁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王某甲在他人施工建设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控制的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供应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单位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被告单位山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庞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马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丁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王某甲、马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被告人庞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沁水县**镇**村,被告人王某丁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村。

2.案卷材料28卷。

3.起诉书4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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