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95号
被告人岑志体,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1********,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住**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志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岑志体使用钢丝钳打开位于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公馆**的逃生窗后,爬入出租房内将被害人梁某某卧室床头柜中的一个玉坠子、一枚戒指(共值1864.20元)及3600元现金盗走。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9月25日在深圳市**区**百货将岑志体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起获戒指一个、玉坠子一个、钢丝钳一支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一批。破案后,涉案的戒指、玉坠子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戒指等赃物;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志体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志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志体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岑志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岑志体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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