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号。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翔宇,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岑某某、何某甲窜至平果县马头镇东街**公司宿舍2楼,挨家敲门,确认没有人在家后,就由被告人何某甲负责在楼梯放风,被告人岑某某采用胶片开锁的方式窜入被害人邓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得人民币4000元及一条金项链,后由被告人何某甲将盗窃所得的金项链变卖得款900元。被告人岑某某分得3650元,被告人何某甲分得125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岑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刑)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寻找目标实施盗窃,二人来到右江区进站大道**小区**单元**室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盗走两条真龙牌海韵香烟。随后二人又到该小区**栋**室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盗取一台组装电脑主机欲离开时,被范某某发现,被告人岑某某便将电脑主机砸向范某某,范某某躲开没被砸中,黄某某随后拿出弹簧刀朝范某某捅了两刀,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范某某被盗的电脑主机价值为656元;被害人罗某某被盗的香烟价值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罗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岑某某、何某甲及同伙黄某某的供述;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伙同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岑某某、何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4年6个月以上5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8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荣
2020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岑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右江矿务局第二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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