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拱墅区**镇**村**号,现住本市拱墅区**小区**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拱墅区**镇**村**号,现住本市余杭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岑某某作为杭州**物资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为偷逃国家税款,与黄某甲、黄某乙(均另案处理)联系,约定支付8.5%的开票费,后指使被告人冯某某负责具体操作,从杭州**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累计金额139.227 391万元,税额23.668 656万元,价税合计162.896 047万元,税款已全部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杭州**物资有限公司已如数退缴抵扣的税款和滞纳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岑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1358889****)、冯某某(1365668****)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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