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在东莞市**镇**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国强、刘彩珠,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谢某乙、岑某某、王某某、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东坑镇东安路顺发百货商店,与被告人岑某某、王某某密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岑某某、王某某负责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开具一式三联单据。张某某在六合彩开奖前,到顺发百货商店收取当天六合彩投注底单,并按照投注额10%的抽水费返利给岑某某、王某某。经查,岑某某、王某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12万元。岑某某将上述钱款转给张某某,从张某某处获利约1.2万元。
二、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到本市东坑镇新门楼笠帽头巷2巷7号,与被告人谢某甲密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谢某甲负责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开具一式三联单据。张某某在六合彩开奖前,到上述地点收取当天六合彩投注底单,并按照投注额10%的抽水费返利给谢某甲。经查,谢某甲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累计10多万元。谢某甲将上述钱款转给张某某,从张某某处获利1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书证,谢某丙等证人的证言及张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岑某某、王某某、谢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岑某某、王某某、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岑某某、王某某、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25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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