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岑某某、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钟山县**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某丙,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钟山县**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伙同廖某某(另案处理)相互分工,由某某甲联系货车、出售钢板,由莫某某负责把钢板用叉车装到货车上,由廖某某开货运输,三人在钟山县**镇牛庙工业园区盗窃了**石业有限公司用于施工防止地面塌陷的三块钢板,后卖到某某乙政府后面的张某某废旧收购店,非法获利7000元,经钟山县价格**中心认定,该三块钢板价值19800元;次日晚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伙同廖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在钟山县**镇牛庙工业园区盗窃**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施工防止地面塌陷的四块钢板, 后卖到某某乙政府后面的张某某废旧收购店,非法获利9300元,经钟山县价格**中心认定,该四块钢板价值26400元。三人将非法获利的16300元用于修车、吃喝,剩余均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收购登记本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董某某、于某某的报案笔录;4、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某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原缓刑依法应予以撤销,与新罪合并执行;被告人莫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重新犯罪,是累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盘家斌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莫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