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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2000********,汉族,郎溪县人,中专文化,户籍地郎溪县**乡**村**组**号,住郎溪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7********,汉族,郎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郎溪县**镇**村**组,住郎溪县**镇**村**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4********,汉族,郎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郎溪县**乡**村**组,租住郎溪县**镇**小区一期**幢**单元**室。2017年3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郎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7********,汉族,郎溪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郎溪县**镇**巷**号,住郎溪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沈某某与朋友何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在郎溪县**镇**烧烤店二楼吃夜宵。其间,何某某打电话邀请徐某某过来喝酒,后徐某某与吴某某及吴某某的男友刘某某等人一起来到烧烤店。沈某某因不认识徐某某、吴某某等人便付钱后离开,徐某某、吴某某陪何某某一起喝酒。后张某某见何某某酒喝多了,打电话告诉沈某某,沈某某来后便指责刘某某不劝阻徐某某、吴某某跟何某某喝酒,并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吴某某看见后与沈某某争吵,徐某某打电话告诉其男友岑某某。岑某某随后叫了陈某某、汪某某、周某某赶来,岑某某在得知沈某某欺负徐某某等人后,便与沈某某发生推搡,陈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沈某某发现后上去阻止陈某某打电话叫人,岑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遂一起殴打沈某某,后被拉开。随后,王某某驾驶皖P**号黑色名爵轿车来到现场,章某某、黄某某开车经过时看见王某某的租车停在路边,两人停车后也来到现场。后王某某让沈某某给刘某某道歉,并踹了沈某某一脚,沈某某将上衣外套脱下砸向王某某,接着岑某某、陈某某、章某某、黄某某一起殴打沈某某。在殴打过程中,章某某被沈某某摔倒,章某某便从王某某驾驶的租车后排座内拿出一把棍刀,被黄某某发现及时制止。后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驾车离开,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案发后,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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