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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组**号鹤山市**镇**村出租屋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岑某某酒后驾驶粤J0****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开平市**镇**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岑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

2.吹气及抽血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

检察官 梁秀媚                      

                               2021年1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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