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6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粤EOH****号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肇庆市高新区**路口驶入道路后,越过中心实线进入南行车道,与驾驶人许某某驾驶粤RP****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岑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5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岑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2020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萍
检察官助理:张兰
2020年7月9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肆张及散件肆份(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共陆页随案移送;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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