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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66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继续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岑某某酒后驾驶粤E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沙村永红队80号对出路段时,与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抽血,岑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32.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岑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岑某某已赔偿老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4157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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