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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7时20许,被告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1****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胜山镇胜山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山大道140号地方处时,与由胡某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外伤致脑挫伤,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肋骨骨折6处以上,此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此伤构成轻伤二级。经检测,被告人岑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车辆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呼吸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病例资料、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在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某某张某某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395823****)。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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