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花园**栋**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01时许,被告人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途径二环快速,在昆明市西二环B线黄土坡出口匝道至滇缅大道入口匝道附近路段时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缪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途径二环快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一景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91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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