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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岑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0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岑某某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己超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柳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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