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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Z1042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7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东莞市**,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岑某甲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岑某甲和堂弟岑某乙和岑某乙的一个朋友在龙华区**溜冰场喝酒。当天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岑某甲驾驶贵E******号机动车搭载堂弟岑某乙和岑某乙的朋友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龙华区观澜桂月路梅观高速桥底路段时因靠边停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岑某甲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高博

检察官助理:杨舒媛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岑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联系电话138*******。

保证人岑某乙,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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