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8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害人欧某某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岑某某借款共人民币324700元, 后陆续向被告人岑某某偿还了人民币334990元,被告人岑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290元。但被告人岑某某竟以看管和跟踪、多次随意殴打等手段,向被害人欧某某追索欠款。其中:
2019年6月24日至29日,被告人岑某某以向被害人欧某某追索欠款为由,指使同案人韦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号**花园**栋**房的被害人欧某某家中及到其工作单位,对被害人欧某某进行看管和跟踪,并由同案人韦某某向被害人欧某某收取“看管费”共人民币5900元。
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岑某某以向被害人欧某某追索欠款为由,遂指使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州市花都区**路**号**花园**栋**房的被害人欧某某家中,对被害人欧某某进行看管和跟踪,并由同案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欧某某收取“看管费”共人民币12050元。期间,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岑某某在上址的“**花园北门”,指使同案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欧某某实施殴打。2019年11月27日和11月30日,被告人岑某某在上址的“**花园**栋**房”被害人欧某某家中,先后两次对被害人欧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左面部见表皮剥脱、左胸部见皮下出血,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面部、胸部软组织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直至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追债为由,逞强耍横,伙同同案人以滋扰、纠缠等方法恐吓他人,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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