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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6日22时,被告人岑某甲和岑某乙、岑某丙、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合谋以驾驶摩托车截停他人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后其四人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到苍梧县**镇并物色到被害人何某某为作案目标,随后由岑某乙驾驶被告人岑某甲的摩托车搭乘岑某丙、张某某上前追逐何某某,被告人岑某甲负责驾驶张某某的摩托车在后跟随。

当追逐至**镇**村**组**路边时,岑某丙将被害人何某某连人带车踢倒在地,随后由岑某丙、张某某、岑某乙强行将何某某身上的背包(内有现金800元及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抢走。事后,四人将抢劫得来的财物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海洲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在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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