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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岑某某,曾用名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西靖西市**镇**小区**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12月3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岑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乙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因矿产品生意上的交往,黄某甲分16次转账给被告人岑某某200万元,后因无法继续做生意,双方遂于2018年10月12日协商将该16笔款项转化为被告人岑某某的借款,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于岑某某没有按时还款,黄某甲遂于2018年10月24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6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就原告黄某甲被告岑某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8)桂108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142200元及相应利息,岑某某未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日,因被告人岑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靖西市人民法院对岑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的决定。经被告人岑某某确认,其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的微信入账记录为253****.05元、出账记录4883198.11元,其中10000元之上的大额收入930344.72元、支出1605148.72元,被告人岑某某有偿还能力,但时至今日仍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控告书、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答辩状、民事裁定书、微信图片、机动车查询单、微信流****;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某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光明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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