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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80********,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到其前夫韦某某位于******批发店内找韦某某,在**批发店内办公室遇见韦某某的女朋友李某某。某某甲觉得其与韦某某离婚都是因为李某某造成的,看见李某某从办公室的另一个门口往**仓库方向走出去,某某甲尾随其后,从其背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从李某某后面用左手抓住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头发,右手菜刀往李某某头部连砍17刀,接着李某某往**店的办公室跑,某某甲又追上去往倒在办公室门口地上的李某某的头部连砍数刀。后来李某某从地上爬起走进到**店的办公室,某某甲又往其头部砍了几刀后被在场的韦某某拦开,接着李某某就走出到**仓库,最后倒地靠在仓库内的白色桥车右前轮边上。某某甲也追出仓库,被韦某某等人拦住,把菜刀用棍子打下,后送李某某去医院治疗。韦某某报警后某某甲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钟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损伤检验:1、李某某全身多处刀伤致失血性休克评为轻伤二级;2、外伤致右前顶部、左颞部、左顶部延伸至左后枕部、顶部、右顶部、左枕顶部、左右后枕部、右枕顶部、右枕部等部位累计长度36cm缝合创评为轻伤一级;3、外伤致额部正中处5.3cm长缝合创评为轻伤二级;4、外伤致左上臂中断外侧、左前臂中段背侧、左前臂下段背侧、左小腿上段前侧、左前臂中段背侧、缝合创口累计长32.4cm,评为轻伤二级;5、外伤致右手第4指完全断离评为轻伤二级;6、外伤致左手掌背延伸至腕关节背侧处、右手背中间、右拇指末节指背处、右手小指背侧近节和中节累计长度为19.4cm轻伤二级;7、右第五指骨近、中节骨折评为轻伤二级;8、右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评为轻伤二级;9、鼻梁中段1.3cm长的缝合创评为轻微伤;10、左肩背处7.8cm、后背处1.3cm长缝合创口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菜刀;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某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他人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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