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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脱逃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脱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提议到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办公楼旁边的黎某甲经营的小卖部盗窃,岑某某表示同意,但提出其负责望风,不进入小卖部。2019年3月20日1时至2时之间,被告人岑某某在外面放哨,陈某甲进入店里盗窃财物1条白沙(和天下)卷烟、1条中华(软)卷烟、2条中华(硬)卷烟、1条玉溪(软尚善)卷烟、2条玉溪(软)卷烟、2条芙蓉王(硬蓝新版)卷烟、1条三沙(细支)卷烟及现金,随后二人离开现场。岑某某分得部分被盗卷烟。卷烟现已无法追回。经鉴定,上述被盗卷烟价值人民币3665.80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3月22日1时多,陈某甲提议,岑某某同意后再次到琼海市万泉镇龙头村委会黎某甲经营的小卖部盗窃。由被告人岑某某在外面接应,陈某甲撬开小卖部的门进入店里盗窃得1条白沙(和天下)卷烟、2条中华(软)卷烟、4条中华(硬)卷烟、4条芙蓉王(硬)卷烟及100多元现金。被告人岑某某从中分得部分卷烟。卷烟现已无法追回。经鉴定,上述被盗卷烟价值4413.84元。

2020年6月19日,侦查机关怀疑岑某某涉嫌抢劫罪通知岑某某和徐某某到案,岑某某自动到案后,侦查机关从徐某某处得知其涉嫌盗窃黎某甲经营小卖部,便对岑某某进行讯问,岑某某予以供认。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因岑某某涉嫌盗窃罪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并将其用手铐拷在万泉派出所等待送看守所羁押。期间,岑某某利用手铐留有空间较大的条件,从手铐中挣脱并乘看守人员不备,逃离万泉派出所。2020年6月23日,岑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脱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破案经过、访销订单汇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甲、黎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吴某某、黎某丙、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岑某某以及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817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脱逃后又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脱逃罪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脱逃罪判处岑某某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后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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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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