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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20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岑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由黄某某对恩平市恩城**街**号岑某某经营的“**摄影店”的电表进行改装,帮助被告人岑某某盗窃电力。之后黄某某非法开拆“**摄影店”的电表,改装内部线路,使电表计量失准,电度计量减少。改装后,被告人岑某某支付3000元报酬给黄某某。从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岑某某盗窃电力价值56375.8元。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1129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及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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