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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现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23日、12月10日和2016年5月13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2019年1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岑某某趁家中无人,将其婆婆时某某放在家中用于看病的人民币2260元盗走,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岑某某溜门进入邻居陈某甲家中卧室,盗走人民币1200余元。 

被告人岑某某案发后自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钱某某、汪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时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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