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岑某某来到德庆县**街道**号,撬开被害人覃某某住宅的大门,入室盗走了人民币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入户盗窃公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 徐业烨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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