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某晚,被告人岑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义州大道701号门口处将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红白色赤兔马牌CTM150-7D男装摩托车(车牌号:桂D****1)盗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14元。
2.2020年4月中旬某天,被告人岑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思湖路欧博莱窗帘店一楼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牌JYM125-3摩托车(车牌号:粤E****0)盗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元。
3.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在岑溪市岑城镇滨江二路转角甜品店旁边的巷子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白色陆慷光洋牌LK150-5C(车牌号:桂D****5)男装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岑某某多次盗窃,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萍萍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